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 求,分期分批地确定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落实具体地块或区位,在进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期规定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后,填报《××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参考表,表样式见附件3),由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对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有关要求的,建议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同意;在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汇总城市上一季度实施方案审核同意情况,填报《××省××年××季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表样式见附件4)并附标注申请用地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电子软盘)报国土资源部。
(三)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地和供地
1.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征地和供地。
2.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规定要求,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有关备案表,由城市人民政府于当年第二、三、四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情况和备案表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报批与实施必需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随抄送的请示送国土资源部,文字资料2套、图件1套):
1.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省××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
4.××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5.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7.上一年度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情况说明。
(二)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参考表);
3.标注申请用地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其他有关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有关工作具体要求
(一)抓紧组织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在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重要责任,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