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精神,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措施,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业务人员要充实力量,加强培训,明确要求,确保新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顺利施行。
(二)严格依据规划计划审查报批用地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城市发展需要以及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做好用地预测工作,统筹协调,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当年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申报居住用地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所有申报用地区位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城市申报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切实搞好用地批后实施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及时指导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申报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利用程度、依法缴费等是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在编制实施方案时,由于建设项目选址或工程设计特殊,或规划依法进行了调整,可以对原批准的用地区位作局部调整或改变土地用途,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同意后,将调整和改变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大力加强城市用地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严格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同时,要通过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批后核查等方式和手段,及时、准确掌握城市用地批后实施动态,同时充分发挥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切实加大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应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按规定要求将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不得改变。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切实搞好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附件:
附件1:××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doc
附件2:××省××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3:××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参考表).doc
附件4:××省××年××季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