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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地产纠纷网   来源:网摘

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26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工作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符合标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从2006年1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2006年11月1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设计安装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006年11月1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请各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在建和在设计项目的自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六、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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